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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青年自杀按民事案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4日14:56  法制晚报

  18岁青年骑电动自行车撞伤老人 无力赔偿服毒

  肇事青年自杀按民事案审理

  本报讯(记者洪雪)18岁青年不堪肇事赔偿服毒身亡引起反响,记者今天从丰台法院获悉,该案将按民事案件程序进行审理。

  据知情人透露,立案时,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本不予立案,但经多次讨论,最终予以立案。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法院在开庭前不接受采访、不发表看法,只是按照民事案件的程序先把案件分到具体法官,然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并于开庭前交换证据等。

  2009年9月13日,廖珍平骑电动自行车将76岁的王某撞伤。

  当晚,王某的儿子及亲属向小廖的父母索要3万元赔偿并带走小廖。第二天,因小廖未回家,父母报了警。

  小廖的父母分两次赔偿王某7900元。王某在收到第二笔钱后,归还了小廖书写的3万元欠条。

  10月22日,小廖的尸体及数份遗书被警方发现。

  小廖在遗书中交代,自己是因还不起债而自杀,并表明已和父母断绝关系,父母已无义务替自己还债。

  12月22日,丰台公安分局确认小廖为服用敌敌畏中毒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小廖的父母诉称,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53万余元、丧葬费2万余元、鉴定费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余元,各项费用共计76万余元。

  王某否认挟持廖珍平,称廖珍平在他要钱未果后即被放回,在此过程中并没有伤害他。至于3万元借条,他表示是根据其母治疗费用计算的,写借条也是廖珍平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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