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替朋友“出气”持刀伤人索钱判1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5日02:18  海峡都市报

  法院一审认定行凶者犯敲诈勒索罪,判刑1年

  N本报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康志强

  本报讯 为替朋友“出气”,21岁的贵州人胡某持刀打伤两名舍友,还强行索要1.5万元。昨日,石狮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

  胡某本在石狮灵秀镇一鞋厂务工,去年11月19日晚,在和朋友喝酒时,得知朋友妻子曾和自己的舍友小叶发生过口角,便打算替朋友“出气”。

  喝到次日凌晨1时许,胡某借了把菜刀,奔回宿舍,先用刀背打伤小叶,后用脚踩、用膝盖撞伤小叶头部。舍友小曾出面劝阻,却被胡某以不讲义气为由殴打一顿。经鉴定,小叶为轻微伤,小曾则未达轻微伤。

  随后,胡某向小叶和小曾分别索要5000元和1万元,两人身上没有现金,便提出改天支付或外出借钱,均遭到拒绝。

  胡某还欲砍断小叶的手,其他舍友见状,怕闹出大事,便将刀夺下。事后,胡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

  法官们对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争议,曾使主审法官几度犯难。

  一种观点认为胡某先持刀伤人后出言威胁,欲强行劫走他人财物,因此应以抢劫罪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必须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二是必须立即劫取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场拿出财物,使用暴力和拿到财物的行为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

  胡某虽然对舍友有殴打和胁迫行为,但他明知对方身上不会有5000元或1万元现金而提出要求,表明他主观上并不想当场拿到钱,因此不符合抢劫罪中要求被害人立即交付财物的特征。

  相反,假如胡某提出诸如“把身上的钱财全部拿出来”之类的要求,则符合这一特征,构成抢劫罪。

  主审法官表示,胡某以解决纠纷为要挟,以殴打和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只能是敲诈勒索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可从轻处罚。

转发此文至微博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