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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酒驾身亡 请客者赔27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5日02:3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曹先生参加朋友聚餐多喝了几杯之后抢着开摩托,结果不但自己送了命,还使请客的杨先生受伤。曹先生的家属将请客的杨先生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41万余元。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杨先生赔偿27万元。

  去年8月23日晚,杨先生邀请朋友曹先生吃饭,席间两人都喝了酒。饭后,杨先生骑摩托车送曹先生回家。路上曹先生嫌车速度太慢,要求自己驾驶,杨先生遂将车交给他驾驶,自己则坐在后座上。当摩托车行驶到八达岭高速路健翔桥附近时,撞上了高速路的防护桶导致侧翻,事故造成曹先生死亡,杨先生受伤。

  经检测,曹先生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85.4mg/100ml。因曹先生没有驾驶证,并且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曹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曹先生的妻子、女儿和父亲却认为,杨先生明知曹先生醉酒而且没有取得驾驶证,还将未经登记的摩托车交给曹先生驾驶,因此他应对曹先生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责任。

  在法庭上杨先生辩称,他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他既不是事故责任人也不是车辆所有人,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邀请曹先生吃饭后,在明知双方都饮酒,且都没有合法驾驶资格,也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不但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搭载曹先生,还将车辆交给曹先生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曹先生死亡,因此杨先生的行为存在过错,对曹先生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法院判令杨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曹先生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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