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玮)国家旅游局日前正式颁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旅游投诉有效期将由目前的60天延长至90天,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根据新《办法》,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如投诉事项较简单,可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
新《办法》还对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做出明确规定。如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或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之后,应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质量保证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