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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身亡 请客人赔偿2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5日03:1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健 通讯员李宏宇)曹先生酒驾身亡,请客的杨先生被告到海淀法院,遭索赔41万余元。昨天,法院判决认为,杨先生明知曹先生饮酒,还允许其驾驶,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曹先生家属27万余元。

  去年8月23日晚,杨先生邀请曹先生吃饭,席间两人都喝了酒,后杨先生骑摩托车送曹先生回家。路上,曹先生嫌杨先生骑得慢要求自己骑,杨先生便把摩托车交给曹先生驾驶,自己坐在了后座上。当摩托车行至八达岭高速路健翔桥出口时,撞上了防护桶侧翻,事故造成曹先生死亡、杨先生受伤。经检测,曹先生体内酒精含量为185.4mg/100ml。因曹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曹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曹先生家人认为,杨先生明知曹先生醉酒且没有驾驶证,还把未经登记的摩托车交给曹先生驾驶,对曹先生的死亡应承担一半责任。杨先生辩称,他不是事故责任人也不是车辆所有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邀请曹先生吃饭,且双方都饮酒、均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曹先生死亡,杨先生存在过错,对曹先生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RJ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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