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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资料骗提公积金 信用社里存款200万凭存折取不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5日05:50  东方今报

  金钱是一种交换的媒介,财富的贮藏。它是人的养命之源,也是“人情的离心力”(马克思语),不义之财伤人伤己。

  人类为金钱而互相伤害,远超过其他原因。每一堆“钱”背后都有一个故事,“钱”又因此演绎出很多别称,如“没奈何”、“盘缠”、“孔方”、“不动尊”。

  【孔方】

  即孔方兄,又称家兄,钱的谑称。旧时铜钱外圆,中有方孔,故名。又繁体钱字由“金、戈、戈”组成,“戈”“哥”音同,于是“称兄道弟”。

  ◆◆伪造资料骗提公积金 这俩人丢大人了

  作为孔方兄的公积金,不要轻易骗提。昨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提醒:伪造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可能给个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今年5月份以来,郑州市某通信公司职工王某、郑州市某运动场馆职工韩某,先后携带伪造的结婚证、购房发票等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工作人员上网查验后,当场识破了两人骗提公积金的意图。

  目前,涉嫌伪造资料骗提公积金的王某和韩某,已被管理中心移交公安机关。同时,两人的骗提行为也已通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建议记入银行征信系统。此外,两人的骗提行为还要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限制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记者 王献军

  【没奈何】

  旧指特大银锭,言难以动用。宋·洪迈 《夷坚支志》记载,宋人张循王家中富有,怕人盗取,为此,他让人把每一千两白银铸成一个大球,称为 “没奈何”,意思是谁也奈何它不得。

  ◆◆躲躲藏藏有5年 只为不还4万元

  借给你4万元,你却不还钱,债主“没奈何”,告到法院。债务人东躲西藏达五年之久,直到被判刑时才表示后悔。

  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玲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2月21日,就刘玲玲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刘玲玲偿还周某借款和利息共计4.42万元。

  同年5月25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因找不到刘玲玲,案件一度中断。

  次年8月14日,根据周某提供的线索,法院将刘玲玲拘留,从其所携带的手包内搜出5300元(其中5000元还给周某,300元交执行费),刘玲玲提出其有一女儿处于哺乳期,经查证属实,于同年8月22日提前解除拘留。

  在拘留期间,刘玲玲及其家属未主动履行一分钱。

  在解除拘留时,刘玲玲向法院出具悔过书及保证书各一份,保证两个月内将欠款还完,由其前夫担保。

  但解除拘留后,刘玲玲未履行保证内容,且更换住址和联系电话。

  法院为寻找刘玲玲,出动执行人员20余人次,花费办案经费近万元,又于2009年9月16日在新乡市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间,刘玲玲及其家属仍拒不履行义务。“现在我也很后悔,在2006年的时候,我还是有能力偿还4.42万元钱的,那时我犯糊涂了,没把判决当回事。”法庭上,刘玲玲表示认罪。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张花显 王娟

  【盘缠】

  古人很少直接把钱币放在衣囊里,出门在外携带的金银、铜钱一般放在束腰用的腰带里,然后把腰带缠绕在腰间,故称“盘缠”(同今天“腰包”之意),这样既不会遗失,又不会露财。

  ◆◆当年借据未盖公章 如今要账25年

  时代进步,不要把公家的钱当自家的盘缠。1万元的借款,由于借据未加盖公章,是应由单位还钱还是由个人还钱?许昌63岁的胡老汉坚持不懈地在6年中打了3场官司,终于讨得一个说法。审理此案的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欠款人张某返还胡老汉1万元欠款及利息。

  1985年5月,河南省某局驻许昌办事处(以下简称许昌办事处)在许昌成立了劳动服务站。同年8月,张某被任命为该服务站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该站的所有经营活动。1985年10月,张某以服务站的名义向胡老汉借款1万元,并给胡老汉出具借据一份,借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也未加盖单位公章,借据的落款是张某。1986年2月,该服务站变更为劳动服务公司。后被解散。

  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胡老汉于2004年初将许昌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该笔借款。

  胡老汉认为,许昌办事处作为该服务站的主管单位理应偿还此笔借款。而许昌办事处辩称,该笔借款只有张某的签字而没有单位的公章,应属于张某个人行为,与本单位无关。

  昨日,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胡老汉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张某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和忠 忠信

  【不动尊】

  称藏钱不用,如佛之安生不动,而把钱叫做“不动尊”。宋·陶彀 《清异录》:“郎君家库里有许多青铜,教做(今为‘叫做’)不动尊,可惜烂了。”钱为铜铸,也多有称钱为“青铜”,或“铜”的。

  ◆◆信用社存款200万 凭存折取不出?

  在信用社存了200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到期后却取不出钱,信用社称这笔存款根本不存在。难道200万存款真的成了“不动尊”?昨天,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结此案。

  据李先生称,2006年3月24日,他到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原名中牟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存款200万元,定期一年。存款到期后,李先生去取钱,但信用社却不予支付,李先生只好诉至法院。

  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金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该信用社辩称,李先生手中所持的存单,是该信用社已被免职的主任路某个人变造的,是其个人放息贷款的款项,不具有真实性。法院调查的证据也显示,路某已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刑。

  据此,该信用社认为路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李先生的款项从没有进入信用社的账户,所以信用社与李先生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请求法院确认李先生所持的存单为无效存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存款时,路某的身份是该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李先生的存折上加盖有信用社储蓄专用章印和工作人员章印。同时,路某所犯的变造金融票证罪是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故而法院认定路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路某个人的犯罪行为,不影响李先生与该信用社之间构成的民事上的储蓄存款关系。李先生之所以没有去柜台办理存款业务,其存款也没有进入该信用社的单位账,这应该属于该信用社经营、管理上的问题。

  昨天,法院一审判决,中牟县农村信用社支付李先生200万元的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王和司 纪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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