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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持公章卖房 所签协议到底有没有效?

  市民李某从某商务公司两名“股东”那里,以1000万元的价格买来一处房产,却办不了过户手续。

  商务公司称两“股东”早已离开公司,他们无权代表公司处置财产。李某将商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首付款600万元及损失。

  成都中院昨日通报,商务公司没有收回营业执照等重要资料,因此公司存在过错。

  中院终审认定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商务公司返还李某价款6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支付违约金,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原股东卖房公司受牵连

  成都某商务公司在市内拥有一处近2000㎡的商业用房及1300㎡的地下车库。

  2008年,商务公司股东姚某、朱某将股份转让给他人。

  后来,朱某、姚某持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原件,以公司名义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上述房产以1000万元出售给李某。合同签订当天,李某将首付款600万元划入商务公司账户。

  就在李某准备让商务公司帮忙办理过户手续时,却看到报纸上登出的一则拍卖房产广告,准备拍卖的房产正是李某买的那些。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务公司返还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25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商务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商务公司归还李某600万元价款及利息。姚某、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商务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称,姚某、朱某是以公司作废的公章冒用公司签订协议,且从未被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追认,协议应自始无效。

  公司有过错因此要担责

  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张俊说,姚某、朱某以商务公司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虽已不具有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没有公司的授权委托,无权代公司签订合同。

  但他们却持有公司的公章等重要原件,这足以使李某相信二人能代表公司签合同。

  张俊说,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公章、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等重要资料,故商务公司对姚某、朱某持上述资料对外签订合同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原判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决商务公司承担责任无误。

  王鑫朱新朝陈敏俊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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