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2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鹭鸣 木木)陈先生付给某矿业公司老板33万元。他说是借款,但是,矿业公司老板却说,这是投资款,因此不能退还。近日,海沧区法院根据录音等相关证据,识破了矿业公司老板的谎言,判决要求他归还33万元的借款。
借款竟成投资款
据陈先生说,2008年4月12日,他和一矿业公司的股东周先生签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周股东向原告借款33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周股东在合同中承诺,于每月12日前支付各月利息。合同签订后,陈先生依约交付了借款33万元,但被告除了支付第一个月利息外,没有再还本付息。陈先生说,他多次催讨无效后,无奈之下,才起诉到法院。
但是,被告的周股东答辩说:“根本不存在借款,那一笔钱只是投资矿业公司的投资款。而且,我也没有收到33万元,陈先生一共只转账给我20万元。”据周说,陈先生转到他账上的20万元资金,是与他合伙开发矿产事业的投资款,只不过是通过周的账户转到矿业公司的账上而已。
录音帮他要回本息
针对《借款合同》,周股东说,那是因为陈先生为了投资开发矿产事业资金,要求周股东为其担当风险而签订的。“那个合同里面把投资款写成借款,严重违背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背客观事实。”
不过,陈先生提供的一份录音证据揭穿了周股东的谎言。在这份录音中,陈先生陈述说“200000元是转账支付,130000元是拿现金去周股东家”,而周股东在通话中对这一事实给予认可。因此,法官认定,陈先生先后付了33万元给周股东。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周股东要偿还原告陈先生借款33万元及利息。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