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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葆林被害案 昨日终审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5日06:52  南京晨报

  昨日下午4点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法庭,一直牵动百万市民心弦的“于葆林被害案”终审落槌,任彦培和陈浩两案犯被维持原判,分别判处死缓和死刑,对陈浩的死刑裁定将报请最高院复核。整个庭审过程中,提起上诉的任彦培极力为自己辩解。陈浩的表情却出乎意料的淡然,“我死有余辜,希望受害者家属早日从悲痛中解脱出来。”这是陈浩最后的忏悔与告白。

  案件回放:

  2009年4月18日16时许,陈浩在常府街某银行发现市民梁女士取款后,示意在门外等候的任彦培共同尾随。在常府街与三条巷交叉路口,陈浩从身后抱住梁女士,捂住梁的嘴,任彦培上前劫走梁随身的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0000余元),后分头逃窜。

  当任彦培逃至龙蟠中路223号南京报业大厦附近时,被群众于葆林、张定华等人抓获并按倒在地。陈浩见状返回,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对于葆林、张定华、梁女士等人刺戳,任彦培则趁机与陈浩一同逃离。见义勇为的于葆林因大出血而死亡;张定华、梁女士受轻伤。4月20日,逃亡了两天后,陈浩和任彦培在淮安农田里被警方抓获。

  庭审现场:

  两案犯庭上状态迥异

  上诉案犯抛出“威胁说”

  昨天下午两点钟,任彦培与陈浩被带入法庭,低垂着头,步履蹒跚。2009年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任彦培和陈浩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死刑。宣判后,任彦培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认为一审对自己量刑过重。在南京常府街实施抢劫并刺死见义勇为市民于葆林之前,任彦培与陈浩已经在河南焦作犯下了另一起抢劫大案,在该案件中,一位女店主被二人用重锤砸得左眼失明。

  “这两起案件,我都是被陈浩威胁的。”在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时,任彦培低沉的声音突然高了起来。抛出“威胁说”,这在之前的案件调查和审理中,任彦培从未提及。任彦培称,刚开始他跟着陈浩在河南焦作打工,因为发不起工资,陈浩便向他提出了抢劫。“他说不抢就不给我工资。”任彦培称自己被逼之下才和陈浩一起抢劫了那位女店主。那次一共抢了一千余元,“陈浩只给了我50元用来充话费。”二人从焦作辗转至杭州,最终来到了南京。南京这次抢劫,任彦培同样将责任推到了陈浩的身上。昨日庭审中,任彦培提出了两点上诉理由:一是认为自己是受陈浩胁迫作案的;二是其认为自己只是参与抢劫,并未捅刺被害人,一审量刑过重。

  谁先提出抢劫?两案犯“互咬”

  陈浩与任彦培状态迥异,两人的一番供述也呈现了迥然状态。“两次抢劫都是陈浩提议的。”任彦培的这番说法,昨日庭审却被陈浩彻底“颠覆”。

  对于在河南抢劫那次,陈浩描述道:“我们在焦作做工程赔了,工人逼着要钱,晚上在床上躺着,任彦培就提出反正我以前也做过这种事(陈浩曾因抢劫罪被判过刑),不如再抢点钱给工人发工资,说不干的话下面的人也不会放过我。”当检察官问到“南京这次抢劫是谁提议的?”陈浩表现出的则是一副恨不得将头埋到膝盖里的状态,约莫一分钟的沉默之后,他终于开了口:“我们两个都提议了,开始我不愿做,我想回去,结果任彦培一而再再而三地逼着……”“之前在公安机关的十几次供述中,你都说抢劫是自己提出,而且也签了字。”面对检察官这番说法,陈浩辩解中有了些慌乱:“那些都不属实,因为我想求死,笔录我没仔细看就签了字。”

  “我对不起死者,我死有余辜。”

  在昨日的最后陈述阶段,陈浩和任彦培之间对案件结果的期待虽有不同,却都表现出了悔意。作为上诉人,任彦培仍极力争取为自己轻判:“我当时犯案还不到20岁,什么都不知道,以前在老家都是和父亲在一起,没有社会经验,没有法律常识,我和陈浩屡次犯下大罪,我每天都在痛悔,恳请法院能减轻对我的处罚,让我早日回归社会弥补自己的过错。”

  在之前的辩护阶段,如果不是辩护律师的话,陈浩甚至放弃了对自己辩护的机会。“我对不起死者,是我的犯罪行为导致几个家庭的痛苦,我死有余辜,在此我再次向被害人家属说对不起,希望他们早日能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用我的死化解他们心中的创伤。”

  终审判决:

  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院当庭作出了庭审小结:关于上诉人任彦培以及辩护人提出其是在陈浩胁迫下作案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任彦培以及陈浩事先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在河南抢劫后,二人经杭州至南京,继续预谋实施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两把尖刀,作案时上诉人任彦培积极参与主动实施抢劫,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任彦培被胁迫作案,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任彦培提出其参与抢劫犯罪致人死亡是陈浩造成的,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二人系共同犯罪,共同预谋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陈浩持刀致被害人死亡,但上诉人任彦培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故应对造成的犯罪后果共同承担责任,一审根据上诉人任彦培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结合考虑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对其量刑是适当的,故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江苏省高院最终审理认为,上诉人任彦培伙同原审被告人陈浩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预谋犯罪,在公共场所、闹市区公然持刀抢劫,在抢劫犯罪中抗拒抓捕,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特别严重,其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二被告人均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浩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浩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任彦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陈浩的死刑裁定,江苏高院将报请最高院复核。

  记者手记:

  别为残暴找借口

  判决结束后,陈浩留下的只是那醒目的标有“51113”号码的囚服背影,还有身后的一阵唏嘘。出生于1981年和1989年的陈浩和任彦培,年龄的差距并没有阻止二人人生轨迹的交叉,交叉的终点则是犯罪泥淖。陈浩是家中的独子,膝下还有一个年仅3岁的儿子,将来的人生中,其儿子都将在“没有父亲”的阴影中生活,这会给孩子造成怎样的影响,谁也无法预料。任彦培家境贫寒,律师甚至提出他的犯罪不是一个人的错,而是整个社会的错。然而,寻工之路受阻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托词,当他们将尖刀、铁锤狠狠地落在一个个受害人身上时,他们的残暴和贪婪,找不到任何借口。学历低没关系,只要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同样能实现自我生存和自我提升。检察官在庭上的一番话发人深省:“一个成年人自我价值判断很重要,好逸恶劳成了犯罪的根源,只有真诚悔罪,才是自我救赎之路。”

  作者:姚均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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