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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狗咬理赔又遭拒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依照新《保 险法》规定,这种情形可不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5日07:4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5月24日热线消息 (见习记者王逸群)罗庄区册山街道的张先生购买的商业保险还在合同期内,出事后保险公司却不按合同规定理赔了。

  23日上午,张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6月,他在某保险公司罗庄分公司花100元钱为全家4口人买了一份幸福保全家意外保险,合同上规定保险期为1年。

  当年8月份,张先生被狗咬伤,共花掉医药费260元钱,保险公司给予赔付。

  2010年5月20日,张先生在一次外出时又一次被狗咬伤,这次伤情比较严重,经过包扎、打针、吃药和注射球蛋白等,共花费近1500元钱。当张先生再一次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张先生,公司从2009年10月份开始,对于该险种中因动物咬伤的意外伤害不再给予赔付。

  “我明明是2009年6月份买的保险,合同期是1年,保险公司理应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随便更改规定是不是不合理?”张先生很纳闷。

  为此,记者联系到该公司临沂分公司。该公司刘经理告诉记者,一开始该险种规定除注射球蛋白和进口疫苗外,其他的费用都给予赔付。但自2009年 10月1日新的《保险法》实施起,保监会规定只有包扎费、打针用药费用可以赔付,其他的都不在赔付范围内。

  “这种做法确实不太合理,但是保监会为了方便监管,自2009年 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整。我们实在也没有办法。”对此,刘经理表达了歉意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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