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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警方公布17类“骗钱手法” 提醒市民警惕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5日07:56  云南网

  昨天,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公布:当前,昆明市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屡打不绝之势,甚至有所蔓延。仅2009年3月至今年3月,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非法集资类案件35起,涉及利益受损群众25800余人,涉案金额十亿两千余万元,人均经济损失3.97万元。

  警方表示,公安机关对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高度重视,今后将继续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首先大力推进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信息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改变以往的被动工作模式;其次会大力加强与银监、工商、税务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拓宽信息渠道,争取更多支持,坚决、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

  下一步,市公安局将先在所有派出所中实行“经侦联络员制度”,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内发现的涉及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线索信息向所属分县(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报送,再调动各警种参与防范、打击。一是利用各类举报电话、信箱、电子网络等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二是经侦大队及时联合银监、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非法集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争取达到“打早、打小”,避免重大损失的效果。

  警方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防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昆明警方通过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的调查和分析,现将其17类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二、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三、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四、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六、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七、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八、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九、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十、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十一、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十二、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十三、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十四、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十五、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十六、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十七、以签订购销、买卖商品名义,多次进行合同诈骗。

  首席记者 刘晶晶 (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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