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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设施节假日延长开放 残疾人参加社保可享更多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5日10:02  山西新闻网_三晋都市报
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审议多部法规

  本报5月24日讯(记者 李莉 实习生 陈娇娇)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草案)》,其中规定,公共体育设施每周正常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并需公示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条例(草案)》规定,体育行政部门要向公众公布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名录,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每周正常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6个小时;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要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有组织地增设适合公众需求的体育活动,并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革命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办法也应该明确。

  同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也应向公众公示,并在体育场馆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否则,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查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1996年,我省制定了《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对加强全省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据普查,2009年末,全省体育场地总数由1995年的14289个增加到38056个,全省人均场地面积由1995年的0.7平方米 (全省总人口3077万人)增加到1.28平方米(全省总人口3427.3万人),提前三年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平方米的目标。为充分发挥体育设施特别是公益性体育设施的功能,现行《条例》需要重新制定。

  ■专家在线

  逐步开放先从综合性体育场所开始

  针对草案中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的问题,结合百姓的一些建议,本报记者采访了两位专家。

  在省政府法制办就 《山西体育设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回馈中,网民baixing123就提出:公共体育设施源于政府财政支付,理应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建议在开放时应该考虑到公益性质。

  对于免费开放体育场所的提议,省政协委员许华表示赞同。他建议,可以先免费开放一些国家投资的体育场馆,同时鼓励民间投资规模适中的场馆,方便周围居民使用。如果暂时达不到免费开放条件,确实因为设备维护、修缮等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也应考虑百姓承受能力,不要变成赢利场所。

  “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是大势所趋,但条例中并没有具体时间表,也说明全部免费开放存在一定难度。”省政协委员杨俊和表示,由于目前财政投入还无法达到全面免费开放的地步,因此他建议,应该逐步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先从综合性体育场所开始,如:山西省体育场、滨河体育中心等依靠财政投入建设的场馆,下一步再考虑原先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设施,最后可以采取补贴的方式鼓励私人场馆向公众开放。

  本报记者 岳威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

  学校一把手是校车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规定,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各类培训机构负责人是所在教学机构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校车的管理,学校接送学生或者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应当使用自有车辆或者租用有资质的客运公司的车辆;制定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明确护送老师、驾驶员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突遇恶劣天气,学校可决定校车停运。

  对于非学校自有车辆从事校车经营业务的,要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驾驶人员需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审议意见,《条例(草案)》对非学校自有车辆从事校车经营业务的规定不够规范。建议对非学校自有车辆从事校车经营业务的,应当严格规范,以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

  《山西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

  政府部门信访受理范围增加4项

  《山西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对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进行了修改,增加4项内容。

  2009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对《山西省信访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不够全面。

  经认真研究,在初审的基础上,对《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进行修改,决定增加4项内容,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实行认定制度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规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实行认定制度。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需设立相应的标示牌,标明产地名称、范围、面积、产品各类等内容,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违反规定,未设立无公害农产品标示牌或者擅自变更其中标明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李莉 实习生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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