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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摔成骨折 孕妇索赔8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5日10:13  深圳特区报

  孕妇陈女士在一快餐店就餐完毕下楼时在楼梯上摔倒,造成其右髌骨骨折。她遂将快餐店经营方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多元。一审法院只判对方支付4300多元,不服此判决的陈女士提起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用餐摔伤索赔逾8万

  2008年9月4日晚,陈女士与一同事在贾某开办的福田区曜城快餐坊二楼用餐,她在用餐完毕下楼时,在楼梯上滑倒,造成其右髌骨骨折。

  陈女士诉称,其是因地滑摔倒,而楼梯又无扶手,导致她从二楼滚落至一楼的,并遵照医嘱休息了一个月。她当时怀有身孕,十分担心摔伤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她多次就此事与对方协商,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于是陈女士一纸诉状将贾某及上海蓝与白餐饮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2386.38元、误工费63341.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因为她认为,贾某经营的该快餐坊以“蓝与白”餐厅的名义经营,其印制的名片和外卖单都自称为“蓝与白”快餐。

  而之所以要求6万多的误工费,是陈女士系做保险业务的,她认为摔伤致其休养一个月影响了其收入。根据陈女士方的意见,保险业务员收入主要靠保险销售提成,收入并不固定,其误工费应按照事发前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损失,而在事发前三年,她月收入少则5000多元,多则20多万,平均收入为6万多元。

  此案一审开庭时,贾某曾辩称,陈女士的摔倒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其没有任何过错。而蓝与白公司则辩称,其与贾某开办的餐厅没有任何关系,贾某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其公司商标已构成侵权。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显示,蓝与白餐饮公司与贾某此前签订有加盟合同,但加盟合同已到期。

  一审判赔4300余元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在曜城快餐坊用餐,该快餐坊应当保障顾客的基本安全。在可能出现滑倒的地面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用于提醒客户注意安全,但该快餐坊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贾某应当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蓝与白公司与贾某不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不应连带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的情况显示,陈女士事发时基本工资为5500元,其同事作证称其在休息期间,公司没有扣发基本工资,但其业务肯定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业务提成。法院认为,陈女士固定收入并未因此次事故而减少,因此没有支持其误工费诉请。最终,法院判处贾某赔偿陈女士2386.38元医疗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庭上未达成调解

  陈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日她并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而是由其律师代理。陈女士一方认为,蓝与白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贾某没有法律上的牵连,事实上,贾某经营的曜城快餐坊仍然以“蓝与白”餐厅的名义经营,两方应对其损害连带赔偿。同时,陈女士应属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形,其误工费应当按照事发前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快餐坊一方代理人表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陈女士摔倒是因为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该代理人还表示,其与蓝与白公司无关系。蓝与白公司昨日未有相关人员到庭。

  虽双方在庭上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因调解数额相差太大,庭上并未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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