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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时间不足1年 “回流”港人申综援被拒提复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5日12:2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25日电据香港商报报道,一名在内地制衣厂工作几十年的六旬港人,2年前因失业返港定居,因一直未能觅得工作只好申请综援。然而,社署指他申请前居港不足1年,拒绝其申请。失业汉不满,指现行规定违反《基本法》赋予港人的自由,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开审。

  申请人为现年65岁的游×辉,被告为社会福利署。游从事服务业逾40年,近年应工作的制衣厂要求长驻广东。然而,他于08年被裁员回港,一直未能找到工作。他于去年1月申请综援,但社署却指游在申请前,未有持续居港满1年(1年内离港不可超过56天),因此否决申请。

  代表上诉人的律师潘磊指出,《基本法》赋予港人出入境和选择工作的自由,但申请综援前1年不可离港逾56天的规定,是处罚行使权利的港人。他指,政策背后的理念是要避免长期居住在境外的人士,一旦回港便依靠综援过活,但现时没有证据显示,撤销56天的限制会加重特区政府的财政负担。

  此外,作为利益团体的小区组织协会引述劳工及福利局官员提供的数据,07年6月至09年6月期间,共有5100多宗综援申请,其中约110人因申请前居港未满1年被拒,但约六成获酌情批准。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翟绍唐指出,现行的政策是要确保有限的资源得到适当运用。他解释,政策要确保对香港有贡献人士的港人受惠,因此制订申请人在港的居住年期,并不涉及歧视。至于相关的年期,属于特区政府的政策事务,不应由法庭去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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