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水烫伤三龄童黑幼儿园赔4万
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付中通讯员张文娟)3岁的小安(化名)在幼儿园被开水烫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记者今天获悉,大兴法院判令幼儿园开办者杨某等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5701.4元。
据悉,杨某在大兴区枣园小区里开办了一所黑幼儿园,小安从2008年9月开始入园接受全托管理。
2008年11月19日,幼儿园老师新某在给小安洗澡时,孩子的双脚被开水烫伤。
法庭上杨某承认自己有责任,但表示自己事发后当即送孩子到医院治疗,态度积极主动。同时,杨某认为自己应当和新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新某则称,自己不是老师而是保育员,没有接受过幼儿教育培训。入职后自己一直值夜班,其向杨某申请白天上班没有被批准,使得自己精神状态不好,导致事故发生。
新某还表示自己家里很困难,没有经济赔偿能力。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某疏忽大意,其严重过失造成小安身体受到伤害,但因其受杨某雇用,系职务行为,故责任应由杨某承担,新某因存在严重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