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郑州5月25日消息(记者赵飞 通讯员王和司 纪晓蓉)李先生到郑州市某县的农村信用社存了200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可是到期了手持存折的李先生却没有取出自己的钱。该农村信用社声称这笔存款根本就不存在。难道这200万元会不翼而飞?李先生不信,遂诉至法院。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该农村信用社支付李先生200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据李先生称,2006年3月24日他到某县农村信用社存入200万元,定期一年。到期后李先生去取钱,可是该农村信用社总是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庭审过程中,该农村信用社辩称,李先生手中所持的存单是该信用社已被免职的主任路某个人变造的,不具有真实性。而从法院调查的证据也显示,路某已经因变造金融票据罪被判以实刑。据此,该农村信用社认为路某的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李先生的款项从没有进入自己的账户,所以农村信用社与李先生之间也就当然的不存在存款关系,请求法院确认李先生所持的存单为无效存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路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是本案的一个重点。李先生存款之时,路某的身份是该社的工作人员,李先生的存折上加盖有储蓄专用章印和工作人员章印,同时路某所犯的变造金融票证罪是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故而法院认定路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同时,法院认为路某个人的犯罪行为不影响李先生与该农村信用社之间构成的民事上的储蓄存款关系。而之所以没有柜台办理,李先生的存款也没有进入该农村信用社的单位账这应该属于该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上的问题。于是,法院昨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某县农村信用社支付李先生200万元的存款及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