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关私藏枪支、弹药的法规
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即可定罪
根据有关法规,有以下情况的,将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2.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有子弹等危险物品该怎么处理
如发现身边有可疑爆炸物品,应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民警处置。
主动上缴,是自首行为,公安机关将视具体情况(如物品的来源,持有数)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B、私藏子弹致人伤害案例
少年砸弹 弹片伤胸
51岁的覃金,是蒙山县西河镇人。早在1979年,覃金曾在西河武装部购买了“974”半自动步枪子弹10发,一直藏在家中木箱内。
去年6月3日,覃金15岁的侄子覃某到他家玩,无意间把他的木箱撬开,发现子弹后觉得好玩,便将10发子弹全部拿走。第二天早晨,覃某将子弹拿到学校,并将其中6发给了同学刘某等人。
学生黄某将覃某给刘某的一发子弹用铁器撞击其底部,结果导致子弹爆炸,弹片击中其胸部致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