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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老板2万未果 扔汽油瓶烧阳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01:33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康志强

  本报讯 昨日,石狮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分别判处王某和龙某有期徒刑5年和4年半。

  34岁的贵州人王某于去年10月碰到老乡龙某,因没钱花,两人便决定合伙敲诈王某原本所在工厂的老板朱先生。当月8日,龙某打电话给朱先生,以放火为威胁,要求对方给2万元,并把账号发过去。但朱先生并未理会,于是,王某两人于5天后,带着自制的汽油瓶来到朱先生家楼下,将汽油瓶扔到二楼阳台。

  见阳台着火,朱先生赶紧用10多桶水灭掉火,不过,阳台的木制门窗均已烧毁。此外,火势还波及附近的一处简易搭盖房,所幸被及时发现。由于朱先生仍未汇款,王某两人便称要动他的儿子,朱先生只好报警,随后,龙某与王某相继落网。

  石狮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认为,王某和龙某以放火为威胁并实施放火,向朱老板敲诈2万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犯罪未遂。

  不过,法院在审理时注意到,王某和龙某放火的地点,属于居民区,周围楼房密度大,假若朱先生未及时发现火情,大火可能危及附近楼房及居民,这种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此,王某两人为敲诈勒索而故意纵火的行为,已分别触犯敲诈勒索罪和放火罪,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可视为牵连犯,应选择其中一个重罪定罪处罚,即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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