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张恩杰 通讯员 阮春莉 李世寅 瞿兵)林伍(化名)上班前到公司公厕如厕,因地面湿滑,摔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均不服劳动裁决,遂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林伍要求公司支付97461.60元。日前经法院调解,林伍获赔54000元。
据了解,林伍是湖北人,2008年4月份进入中山市某展示公司任生产主管。于2008年10月17日下午1时30分出事,公司虽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疗费用,但认为林伍是在上班时间之前因上厕所受伤,不属于工伤而不予赔偿。对此,林伍曾向中山市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4月24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林伍是在“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后经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林伍的伤残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