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老赖”不还钱 讨债有绝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02:03  河北青年报

  河北青年报讯(记者李媛 通讯员齐琰 张丽)高某借钱去投资,借款到期不还,同时他又借钱给别人投资。面对这样的“三角债”,借钱给高某的李先生有些恼火。

  在朋友的指点下,李先生将欠高某钱的第三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高某欠他的钱。

  借钱不还却有账不讨

  2007年底,想投资房地产的高某向好友李先生借钱,并承诺2008年3月份还清。李先生便借给高某100余万元。但是,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李先生多次催要,高某却称投资被套,希望多宽限些日子。

  后来,李先生打听到高某将一大笔钱,借给了北京一家公司。李先生提出让高某向该公司要账来还他钱时,高某却称不着急要。

  昔日的朋友如今却成了欠债不还却有账不讨的“老赖”,这让李先生非常生气。2009年9月底,李先生将北京某公司和高某一起告上法庭,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该公司偿还高某所欠的100余万元债务。

  “三角债”可代位清偿

  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受理了这起代位权诉讼案。桥东区法院齐琰法官介绍,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制度,可以解决大量的‘三角债’问题。”办案法官介绍。在本案中,高某到期不积极还款,还怠于向北京某公司主张债权,损害了李先生的债权利益,所以李先生行使代位权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北京某公司向李先生代位清偿借款本息。此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 法官释法

  行使代位权应满足四个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同时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已到期;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基于自己的身份享有的特定权利,如继承权;

  债务人能行使而不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转发此文至微博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