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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的她太纠结:要孩子还是要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02:32  华龙网-重庆晚报

  来自南岸区 好不容易应聘到份前景不错的工作,干了不到一个月,却发现自己怀孕了。担心试用期满,单位将不录用自己,要孩子还是保工作?为此,家住南岸区南湖路26号1-9的雷萌萌(化名)家几次召开家庭会议,至今没结果。

  雷萌萌今年31岁,结婚3年,一直没要孩子,此前,在一家小公司做策划,一直嫌自己工作空间太小,收入不高。五一节后,通过熟人介绍,雷萌萌应聘到江北一家大型房产公司做企业宣传。到岗不到1个月,雷萌萌自觉收获很大:单位福利不错,业务氛围也很好,上升空间很大。

  上周,雷萌萌发现自己怀孕了,医生告诉她,孕期已快两个月。得知消息,好友杨娜警告她:千万不要让单位知道。一旦发现她怀孕,单位多半会因不愿承担女员工孕产期相关负担,找理由不录用她。

  住在弹子石富力现代广场9-14号的杨娜说,两年前,她曾有过类似萌萌的遭遇——刚找到新工作就发现怀孕,虽然很努力工作,试用期满,还是被单位“开”了。后来,同事私下告诉她,“开”她并非她不能胜任工作,是单位不愿招个“负担”。

  好友的话让萌萌很紧张,因每天面对电脑,准备的防辐射服也不敢拿到单位用了。但长期瞒下去不是个事,一旦公开,很可能被单位“开销”。好不容易得来的机会就此错过,萌萌心有不甘,再说,经济条件也不允许她当全职太太。打掉孩子吧,毕竟自己已是高龄产妇,以后生产有危险。要孩子还是保工作?一家人为此开了几次家庭会议,到前天,仍拿不定主意。

  记者就此随机采访了3家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在不透露单位的前提下,工作人员承认,确有这个“潜规则”:哪个单位愿意找个人来就为她承担孕期、产期的负担?这对单位不公平。

  试用期怀孕,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镭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39条也明文写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必须举出证据,表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解除。

  记者 张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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