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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问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03:46  河北青年报

  ■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地和领取标准已确定,因此没必要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了

  ■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8问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河北青年报讯(记者李国静 任利)一直在石市工作的劳动者到外地工作,养老保险将如何转移接续?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为何要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石市开始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后,人们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时遇到种种疑问。就人们普遍关心的8大疑问,记者采访了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一问:养老保险如何转出?

  ■疑问:王先生一直在省会工作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他现在准备到北京就业,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转移接续?

  ■解答:按照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见上图)

  二问: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疑问:李先生1996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他到北京工作后,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转移吗?如何转?

  ■解答: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两部分组成。跨省就业的劳动者除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外,还需要转这两部分资金。转移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包括1997年底前的个人缴费额累积本息、1998年1月1日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单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按劳动者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来计算。

  当然,这部分工作主要由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社保机构来操作,劳动者只需提出申请、填好表格即可。

  三问:为何将1998年作为一个临界点?

  ■疑问:《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为什么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点?

  ■解答: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而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又统一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

  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

  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间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四问:单位缴费只转12%是否有损失?

  ■疑问: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基数的20%,但《暂行办法》为什么规定单位缴费部分只转12%,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解答: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转入地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又过重。因此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个人养老金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关系。因此,不会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五问:大龄男女为何设立临时账户?

  ■疑问:赵女士43岁,准备到上海一家单位工作。准备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工作人员告诉不能办理转移,但可以设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这是怎么回事?

  ■解答:对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首页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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