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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信访维稳的不同层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03:47  汉网-长江日报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的张丽平(化名)被该县某镇党委书记强奸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机关报案,结果询问笔录事后被人复印四处张贴,这是几天前备受关注的一起报道,或可再说几句。

  因工作原因,笔者常常接触一些有关信访维稳方面的资料,说心里话,有些做法或评价标准着实让人困惑。比方说,当事人上访,会让许多信访部门的官员高度敏感、高度戒备,仿佛这样一来,就是信访干部的工作没做好。依我看,但凡上访人员无外三类事由:一是确确凿凿地遭遇了不公而长期得不到合理的解决。二是心存疑点,希望得到事实的真相。或是因认识上的差异,对自己提出的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决。三是以问题为由,通过上访达到其他目的。

  对于第一类如本文开头所列事件的上访事由,人们对上访者充满同情。在此事件中,尽管罪犯已被判刑,然而情节让人费解:报案人到公安机关的报案笔录应属秘密,在案件还在调查过程中怎会落到作案人手中,以致过后又被四处张贴呢?!更让人不解的是,受害人两年来分别多次到市、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居然一直得不到任何答复!作为有着完全查处权力的市、区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干什么去了?两级公安机关的纪检人员又干什么去了?时间过程拖如此之久,是不得已还是有意为之,人们会说道、猜测、质疑。

  我以为,如果把这个事件当作一个信访案例的话,最终要查处的除了将询问笔录泄露和张贴出去的当事人外,还应包括市、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纪检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人员。清代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查实,浙江半省官员乌纱被摘,为的不只是处罚,而是由此还人公道,挽回信任。我并非天真地认为此起案件也应有过半人员担责,只是认为应有真相出来,以事实为准,纠正权力部门的不当行为。

  至于因第二类事由而上访的人员,这则需要信访部门自身的积极行为。笔者有一位朋友,其弟在远洋货轮上工作,一次在海上航行时人不见了,此后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航运公司的解释是:可能落海身亡。到底是不慎落水身亡还是与同事产生矛盾后(同在一条船上工作和生活,产生矛盾也属正常)想不开跳海自杀或者是被对方推入海中?由于船上没有任何人看见他落水,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自杀或是他杀,使事件变得扑朔迷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朋友的家人四处上访都始终未果,事件最终的平息只能靠时间来冲淡。

  而对第三类人员的上访,可以说与目前一些解决上访问题的缺陷有一定关联。因为担心有人进京上访,所以想方设法阻止,以求息事宁人,其所谓花钱买平安。结果这种心态却成了上访人员拿捏的软肋:以进京上访为要挟,从而达到其他目的。其实作为公民,既有向上反映情况的权利,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如果是行使权利反映问题有何惧之,如果是触犯法律,而非不符权力好恶,又何必放任之,一切要看是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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