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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04:16  信息时报

  案例 1

  广州:的哥自称“防卫”捅死单车男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的哥捅死单车男”事件,的哥陈俊良被控故意伤害罪,因自首被减轻处罚,一审获刑14年半并要赔43.3万,日前此案已上诉至中院。

  该案在荔湾区法院一审时,陈俊良一度诚恳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但辩称因林先对其辱骂及殴打,才出于自卫拿刀捅刺。辩护人亦称,开的士是种高危职业,的士司机每天都面临遭抢劫的风险,工作压力很大,“陈俊良在受到攻击时做出反抗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法院指出,目睹案发经过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一致证实陈用刀捅伤林,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有被不法侵害的前提,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特征,而是属于故意伤害。

  解析:“假想防卫”并非防卫而是犯罪

  广州的肖雄辉律师认为,正当防卫虽然是权利,但也要受相应的约束,只有在公民人身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才允许行使防卫权,否则就将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

  “有些人是假想到自己要受到威胁而作出所谓的防卫,案中的哥就是这样的类型,这种假想防卫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连防卫过当都够不上,因为他当时的人身权利并没有正在受侵害,情势也并不紧急,其实并没有防卫权,因此公民应以此案为鉴,遇到争执时要避免情绪上的冲动。”

  案例2

  韶关:遭同窗殴打自卫致人重伤免刑罚

  2008年年底,韶关一所技工学校学生张某冲凉时被同学殴打,起因是同学林某不满他向老师告密,张某在反抗过程中拿起一把刀,向人群乱刺致使二人被刺伤,经法医鉴定,一人重伤,另一人轻伤。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反抗殴打,用刀具无目标的乱刺,张某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此,该院依法判决免予被告人张某刑事处罚。

  解析:行使防卫权也要适可而止

  为何张某能够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得以获得轻判,但广州的哥却不行?

  广州肖雄辉律师解释称,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某当时正受人殴打,因此他的反抗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一种即时反应,很难从容的选择适当手段控制防卫强度是可以理解的,也正因为此,法院对这样的行为予以轻判。

  但防卫人自己并没有受到生命威胁,在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采取过激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公民在行使防卫权的时候,手段和强度上仍要作出理性思考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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