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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该发,处罚也该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04:31  信息时报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楼晓认为,张继峰作为煤矿的隐名合伙人入股,且在煤矿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张继峰已退股的情况下,煤矿方就应按照煤矿的收入比例支付相关红利;而对于其存在的参股煤矿的行为,应该按照《公务员法》及《法官法》关于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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