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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机动车入闽签注最长三个月 违反交规按大陆法规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06:32  台海网

  台海网5月26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昨日,省公安厅发布消息称,为方便台湾牌照机动车辆进入福建临时行驶,省交警总队将设立专门台胞服务窗口,“一窗式”办理台湾牌照车辆入闽机动车、驾驶人牌证。

  在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较大的地方,要设立车管分所或台胞便民服务站或车驾管服务窗口,为台胞办理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许可学习、发证。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日内核发相应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一次签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有效期满,可再次申请。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大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公安厅《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管理规定(试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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