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更换或退货的选择权属于消费者
法律顾问谭德明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于“大件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结合本案,商场是经营者,消费者购买的遥控器和电视均在保修期内,并且已经过了两次修理,均不能正常使用,完全符合退货的条件,并且更换或退货的选择权属于消费者。至于商家提出的折旧费,因为没有过保修期,其要求不合理,消费者可以拒绝。如果经消协不能解决,廉先生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如果您也碰到此类问题正在苦恼,或是对廉先生的“维权之路”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送邮件至lili825825@163.com,或拨打电话:22690459。见习记者 李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