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入住酒店不慎跌伤 伤者店家四六分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08:22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喻淑琴通讯员/乐振华)入住酒店后意外受伤谁负责?昨日,三水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伤者入住酒店后意外受伤,起诉要求酒店方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一定责任。

  据介绍,秦某(化名)与朋友一同入住三水区某假日酒店。入住后不久,秦某不慎跌倒受伤。经朋友致电120送院后,医生诊断秦某头皮挫裂伤、脑震荡。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秦某遂诉至三水法院。

  原告秦某诉称,其入住被告酒店后,在沐浴过程中由于地面湿滑跌倒,致使其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方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在原告处于半昏迷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垫付抢救、治疗费用,延误了治疗。故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被告辩称酒店房间已做足防滑措施,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开庭审理,确认了秦某在该酒店入住后受伤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是履行旅店服务合同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竞合了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个法律关系。根据原告的起诉,原告选择的是侵权之诉,该选择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应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入住被告酒店后,不慎跌倒受伤,被告认为自己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亦未能证明原告的受伤是原告故意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房间所设浴室没有配备足够的防滑垫,地面也没有使用防滑瓷砖,是导致原告在沐浴过程中跌倒受伤的原因。但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考虑到浴室的环境会造成其损害(如滑倒等)的后果,其却疏于自我保护,因此,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法院判决被告酒店承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的60%的责任,对原告提出的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同时认为原告的伤情并不足以致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故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不予支持。

  收到法院的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转发此文至微博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