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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提交审议 烟酒禁售未成年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09:21  云南网

  《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昨日首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学校应该设立心理健康机构或配备心理健康教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采取暴力性教育方式”、“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法院应采用适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方式进行审理”等首次写入该条例草案。

  父母不得采用暴力性教育方式

  该条例草案规定,各级社会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共青团,由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同时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及时疏导、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或者求助相关部门,不得采取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性教育方式。针对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和留守家乡未成年人增多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未成年人外出务工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针对青春期未成年人生理变化大,容易出现心理问题,要求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机构或者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青春期教育和指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辅导,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组织参加不良行为团伙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帮助,不得歧视。

  处分撤销学校应清除档案记录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教育、疏导、帮助,并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

  发现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给予处分前,应当向本人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对处分不服的,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清除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条件、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由所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专门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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