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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非法凿井开采地下水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09:29  燕赵都市报

  我省地下水开采出新规

  本报讯(记者刘彬)5月25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二次审议。草案中增加了关于服务业、城市生活用水节约使用方面的内容,并规定:非法凿井最高罚10万元。

  ■非法凿井最高罚10万

  《办法(草案)》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因特殊情况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逐步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罚款,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

  ■取用水禁止使用包费制

  《办法(草案)》规定,取用水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备,按计量缴纳水费或水资源费,禁止使用包费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该单独安装计量设备。

  ■新建项目应配节水设施

  《办法(草案)》还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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