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26日讯 (福建日报记者 赖文忠)福建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福建省无水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将从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无水港建设。
无水港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内晋江、南平、沙县和龙岩等四个无水港建设经营主体;货物经无水港从福建省口岸进出口的货代企业。
对无水港建设经营主体负责建设的由物流企业与海关、检验检疫、船代、货代、铁路、外资企业、福建电子口岸等单位信息共享的信息平台,专项资金将对每个无水港建设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专项资金将对外贸集装箱流量给予补助。对集装箱货物在无水港出口施封或进口拆封的,分别给予国际货代企业和无水港经营主体每个标准集装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每个货代企业每年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个无水港经营主体每年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每个无水港开工建设后,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启动资金全部用于无水港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