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2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段金柱)为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从排查和强制送诊、规范社区管理、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举措。
排查发现重性精神病人,须强制送诊
《通知》提出,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做好排查工作,重点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的情况。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主要指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重性精神病人;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主要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重性精神病人;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指未有过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存在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
对排查发现的三类重性精神病人,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公安、民政以及社区(村居)督促落实监护人将其送往当地精神病院诊断治疗;对现行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公安部门应迅速处置,及时强制送往诊断;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秩序和社会形象的精神病人,有责任将其强制送往当地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治疗和救助,没有民政部门精神病院的由当地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进行强制诊断治疗。
各收治医院对经医学确认的需强制治疗的病人要及时收治入院,并按照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对病人实施规范化治疗,直到符合出院标准。对无正当理由拒收病人的医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
强化社区管理,监护人不履责将追究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和规范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区管理,确保病人信息交换顺畅、衔接有序、连续管理。
畅通送返渠道。完成强制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负责送返患者居住地社区。对于有明确监护人的,交予监护人;对于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监护人的接收工作;对于“三无”人员或户籍在外地的(含外省),交由病人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工作。
明确管理责任。各级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牵头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在病人监护人的配合下,加强病人的社区和居家管理。社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完善防治网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指导下,根据病人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要增加随访次数,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强化监护人责任。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主动将病人送往当地精神病院就诊。对因监护人不履行责任、不接收病人、不送医就诊而发生肇事肇祸的,应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住院治疗费用,“医保+救助”解决
对于收治精神病人产生的医疗和生活费用,《通知》也提出了解决办法。
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收治的——
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5000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卫生部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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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期间生活费用:原已纳入低保的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将领取的城乡低保补助定期缴至收治医院,“三无”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负责拨付;低保范围外的精神病人,由监护人定期缴至收治医院,流浪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公安部门所属的安康医院收治的——
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保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参照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补助标准给予解决。
此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出院后的服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报销,目前尚未参保的贫困精神病人出院后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投保。
《通知》还提出,用于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的“一元钱安心计划”扩大到全省,用于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出院后的基本服药费用(按每年700元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困难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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