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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5岁的漳浦男子郑某犯职务侵占罪,被芗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间,郑某在担任漳州某企业公司奶粉部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手销售的14家公司客户中,采用将收取的货款不上缴公司或向公司提交冒充客户签名的送货单等手段,侵吞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12128.32元。
案发后,郑某不辞而别,公司发现后即向警方报警。2009年6月4日,潜逃在厦门的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钱款已被郑某全部挥霍掉,至目前仍无法退赔,法院只好用责令的方式,要求郑某退还被害单位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