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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警察被免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03:12  汉网-长江日报

  两警察被免刑罚

  检察院抗诉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2010年4月底,湖南省江华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两名涉案警官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判决结果跟第一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相近,因而再次引发检察院和死者家属的严重不满。目前,检察院已向永州市中院提起抗诉。

  “蹲马步”12小时死亡

  2007年9月5日下午,新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张某报案,称她于13时许在该县文化路口被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铂金项链1条。新田县公安局当即命令治安巡逻大队前往山城路口设卡拦截。

  两个多小时后,秦三仔乘坐朋友陈义勇的摩托车路过,两人被治安巡逻大队当作犯罪嫌疑人抓获。随后,他们被送往公安局刑侦大队进行审讯。公安局办案人员描述抓捕的情形为:秦三仔蓄意冲卡,且手持铁锤反抗。

  2007年9月5日18时许,新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中队负责对秦三仔进行调查问话。副中队长邓财兵将秦戴上手铐、脚链,在中队办公室审讯,晚上8时左右,戴着手铐、脚链的秦三仔被带到公安局技术楼内务办公室审讯。

  “我们没有抢项链。”陈义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曾经和秦三仔一起偷过一辆摩托车卖钱。下午两人从县城回家,看到警察设卡时,心虚不已,便掉转车头走人,并没有冲卡。但当时,他的说法并没有得到警方的信任。

  6日凌晨3时许,中队队长谢润林、民警肖从波接替邓财兵对秦三仔进行讯问。无论是原审还是重审判决书里,法院均认定了谢、肖二人对秦三仔刑讯逼供的事实。判决书里描述,两人将秦的双手分别铐在窗户铁杆、横木上,使秦三仔背靠窗户、双手举起,脚掌刚好接触地面,以迫使其交代问题。期间,谢润林用木棍朝秦三仔的腹部、大腿处捅了几下,将秦吊到凌晨6时许才放下。

  当日9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采取同样的办法对秦三仔进行逼供,直至11时许才放下。14时许,谢润林、肖从波第三次将秦三仔吊起逼供直至18时许。当日20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将秦三仔带到大队值班室后,谢润林将秦三仔的右手铐在值班室的铁床上铺铁杆上,左手铐在值班室地面的水泥墩上,让秦三仔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至次日早上8时,时间长达12小时。

  7日10时许,秦三仔身体出现不适,并于当日11时许死亡。

  刑讯逼供致死免予刑罚

  9月15日,新田县检察院对涉嫌刑讯逼供的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3人立案侦查。4个月后,新田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却先后两次被法院退回补充侦查。

  2008年7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指定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管辖此案。案件移交前,新田县检察院以邓财兵“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已决定对他不起诉。

  2008年11月23日,江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对犯罪嫌疑人秦三仔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影响恶劣,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判决书却以两被告人具有自首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判决谢润林、肖从波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院抗诉“量刑畸轻”

  2009年8月14日,永州市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2009年9月17日,永州市中院裁定,江华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2010年1月27日,江华县法院重新审理了谢润林、肖从波涉嫌刑讯逼供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3个月后,江华县法院宣判。

  在重审判决书中,法院在原审判决上略微调整,依旧认定原审被告人谢润林犯刑讯逼供罪,但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肖从波则维持原判免予刑事处罚。

  5月18日,记者从永州市检察院了解到,检察院已向永州市中院提出抗诉,要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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