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呼和浩特5月26日电 (记者 贺勇)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出台文件,力争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据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高鹏博介绍,工会或职工代表依法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求的,企业不得拒绝。
按照实施方案,今年,内蒙古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建立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1年,全区其他各类企业也要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或行业代表参加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