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8年
1月份
新田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提起公诉,却先后两次被法院退回补充侦查。
7月底
案件被移交至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
10月12日
江华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提起公诉。
11月21日
江华县法院开庭审案。
11月23日
江华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对犯罪嫌疑人秦三仔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影响恶劣,已构成刑讯逼供罪。但却以两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判决谢润林、肖从波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
8月14日
永州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检察院重新调查后证实:谢、肖并非主动投案,立功表现部分也不属实。
2010年
1月27日
江华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4月28日
江华县法院重审宣判:本案被害人秦三仔虽然是实施抢劫后拒捕时被群众所伤,法医鉴定确定其直接死因是心肌病变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并不是两被告人刑讯逼供行为直接导致秦三仔死亡……原审被告人谢润林犯刑讯逼供罪,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肖从波维持原判免予刑罚。法院仍认定了谢、肖二人的自首行为和部分立功行为。
5月份
永州市检察院向永州市中院提出抗诉,要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1分2分3分4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