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妻子郭女士曾借给丈夫冯先生50万元,用于创业。两人离婚后,妻子要求丈夫还款。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郭女士称,自己与丈夫冯先生于2008年2月登记结婚,2008年11月离婚。自己在婚前有房屋一套,在与冯先生结婚后,因为冯先生创业没资金,她将该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掉,并将钱借给冯先生使用。冯先生用这笔钱开了一家饭店还购买了股票。2008年12月,冯先生还给她20万元,尚有30万至今未还,因此起诉到法院。
冯先生称,他并未向郭女士借过钱,反而是给了郭女士20万元,郭女士当日写了收条。离婚后,郭女士曾起诉他两次,均以撤诉告终。去年3月,郭女士写了一份协议,内容为“郭女士自愿撤诉,双方以后再无财产纠纷”。
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郭女士的诉讼请求。郭女士不服判决上诉到中院。二审法院认为,郭女士与冯先生办理离婚手续时,财产分割一项标注为无,双方签字确认。根据去年3月郭女士写的协议,表示双方再无财产纠纷。因此驳回郭女士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