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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方被判失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05:2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封闭的高速公路上窜出一条狗,驾车人孙先生躲避不及与狗相撞,车辆受损。车主张女士将高速管理方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星高速)和儿子孙先生起诉。昨天,记者从大兴法院黄村法庭获悉,车主获赔3万余元,其中法院认定冀星高速管理不善负主要责任。

  车主张女士称,去年1月28日7点左右,她的儿子孙先生驾车在京珠高速河北石家庄定州段由南向北正常行驶时,突然路上窜出一只狗,孙先生躲避不及与狗相撞,致使小轿车受损,修车花费了3万余元。张女士认为,高速上出现无人管理的动物造成了安全隐患,致使孙先生驾车出事故,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孙先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起诉要求高速和孙先生赔偿车辆修理费和拖车费等5万余元。

  庭审中,冀星高速称,其对事发路段定期巡查已尽到法定义务。司机孙先生在行驶中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事故,责任应由孙先生承担。孙先生则辩称,损失应有冀星高速承担。

  法院审理认定,在封闭性高速公路中出现无人管理的狗,冀星高速作为该路段的管理人对此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孙先生作为驾驶员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两者均有过错。冀星高速应承担主要责任,孙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冀星高速、孙先生分别赔偿张女士2.2万余元和1.4万余元。

  据悉,一审判决后,冀星高速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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