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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里办餐馆该不该特许经营?

  本报讯(记者 郑锐)风景名胜区内是否适合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并提请审议通过。与二审稿相比,最显著的改动在于删除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规定。然而在昨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上,有关特许经营权的存废问题引发了现场最大争议,正反双方各执一词。

  两月前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二审时,当时的拟稿者省人大城环资委在草案第38条特地增添了“特许经营权”的表述。按照当时的意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等,需要获得特许经营权,而特许经营的项目范围涵盖了除宗教活动场所和景区门票以外的几乎所有活动,包括“交通(车队、船队、索道等)、漂流、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旅游服务等”。但由省人大法制委起草的三审稿则摒弃了这一思路,转而呈现出市场化操作特征,也就是说,获得景区内的经营资格不再通过特许经营渠道,而是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同时第39条规定,交通等重大项目经营方案必须经住建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草案二审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增加特许经营权可能对原住民不利。四川的省情是,大部分景区位于老少边穷地区,允许在景区里做点小买卖原本就是为了解决原住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倘若适用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获取经营资格的程序会因此变复杂,成本可能增高。但龚洳山否认了这个观点,认为特许经营正好是保护原住民的做法。原因是,特许经营的获取条件由政府设定,二审稿的初衷也是借此对原住民实行“特殊照顾”。其中考虑到当地居民的资金承受能力,一些小型项目会优先考虑原住民。“实际上,四川好的景区都有特许经营形式的存在,只不过不一定用了这么明确的提法。”

  会场上的观点交锋相当激烈。省人大一位官员告诉记者,一部法规草案引起这么尖锐的对立,在本省历史上“很少见”。甚至有不少常委会委员建议,《草案》还应继续审议,本次会议不适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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