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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景区擅自提高门票价格可能被追究刑责

  早报讯 (记者 杨琴) 昨日,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本次三审稿,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而擅自经营重大项目的行为提高了处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条例修改稿,如果有人在景区内非法占用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等,将面临景区管理机构的批评教育,还可能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人,除被批评教育外,还可能被罚款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如果未取得项目经营,个人和单位擅自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除了被批评教育,还将被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未取得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景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被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些处罚力度较二审稿均有较大提高。

  修改稿还规定,如果景区擅自提高门票价格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经营景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若改变或超过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或期限等,将被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重大项目擅自停业、歇业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步播报>>>我省“全民健身日”或将改为8月8日

  昨日,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议。根据该修正案草案,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中第八条“每年6月10日为四川省全民健身日”内容,因与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制定的《全民健身条例》有异,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与省政府法制办、省体育局协商,一致同意进行修正,即修改为“每年8月8日为四川省全民健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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