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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07:21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赵丽莉)小到漏水、裂墙,大到物业公司员工出手伤人等事件,近年来物业服务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让业主们苦不堪言又无可奈何。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物业和业主权利、责任都有明确规定,提请市民注意。

  西安住宅物业实行三级管理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管理体制转变为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三级管理,增加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管理,体现的是指导、监督,参与物业管理的活动,同时,强化了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市民遇到纠纷可找街办和乡镇政府反映投诉。

  开发商物业不得代收大修基金

  今后西安的消费者不用再担心开发商挪用商品房大修基金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小区物业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针对部分小区存在擅自占用绿地,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建设用途情况,新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人违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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