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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授意、强令会计作假帐 最高罚五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07:47  东北新闻网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作假帐 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东北新闻网讯(记者 韩宇) 5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对《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从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以应对目前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

  当前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屡见不鲜,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重视不够,疏于管理和监督,甚至出现了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情况,为此,草案第二章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草案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在处理报销凭证等经济业务时,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同时明确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依法履行责任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示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记报告。

  另外,草案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草案中提到,单位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或者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还规定,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若有以上行为的,还应当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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