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6日讯 (通讯员沈婷岩峰记者吴慧)郯城县农民刘某为了筹钱还债,以自己的同一片银杏树作为标的物,分别与三家买主签订了买卖合同,从中骗取价款61.8万元。
刘某是郯城县重坊镇一农民。2008年8月,刘某将自己的一片银杏园卖给赵某,获取价款 23.8万元,并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进行了公正。
2009年6月23日,刘某又将该银杏园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米某等,也签订了买卖合同。次日,刘某又将这片银杏园以20万元的价格再次卖给了陈某,同样也签订了买卖合同。这样,刘某将同一片银杏园连续卖了三次,共得价款 61.8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欠他人的债务。
而三家买主却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他们在对所购买的银杏园实施管理时才弄清了事实真相,遂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隐瞒真相,采用“一物数卖”的方法骗取对方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日前,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