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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内乱停车 拟处100-500元罚款

  本报讯(记者 熊德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三审。草案三审稿不再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以及影视、娱乐活动等,都应按规定报请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生态恢复保障金。

  根据三审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根据二审中的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三审稿删除了“风景名胜区内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这一规定,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项目经营者,并与项目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未取得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拟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审稿还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不在规定地点停车,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悉,有关方面将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该法规草案,并拟于明日提交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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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举报信遭截留 委员建议明确责任

  本报讯(记者 熊德壮)《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五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任俊年建议,在条例中明确“截留邮件”应该承担的责任。

  草案称,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者非法检查、扣押、拦截邮政专用车辆。但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处罚,草案中则没有明确确定。身为省纪委副书记的任俊年表示,虽然有关机关采取了诸如“绿色邮政”等方式方便群众信访举报,但现实中不排除有人截留举报信,所以应明确规定“截留邮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并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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