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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 含非上市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08:1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5月27日消息(记者冯会玲 柴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07分报道,商业公司信息披露近年来一直是公司改革的重点之一,特别是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规定。昨天(2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面地规范了保险公司面对公众的信息披露工作。更重要的是从6月12日起,非上市公司也要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了。

  经历了近一年的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昨天发布。《办法》不仅全面地规范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时间、形式,对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保监会统计信息部统计制度处处长杨燕歌表示,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

  加大了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力度之后,对非上市公司主要可能还是在增强外部约束。很多问题在自己公司里讲不清楚,实际上就是有着某种利益纠结。那么如果把它暴露在千千万万消费者、或者是潜在消费者的眼睛之下,可能会督促公司更好地解决一些问题。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和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互联网网站上披露。保监会还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在主页上设置专门的信息披露栏以及相关链接,以保证公众能够及时掌握公司的相关信息。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郑伟表示,保险公司具有公众公司性质,无论上市与否,信息披露都是十分必要的:

  虽然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还不是上市公司,但是保险公司的一个特点就是涉及到千家万户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虽然非上市公司不像上市公司那样有成千上万的股东,但是他的客户也是成千上万的。从这方面来看,保险公司也是公众公司,对这种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其他上市公司或者其他金融类机构一样,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严格的水平。

  除了财务会计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等保险法已经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之外,《办法》还特别要求公司必须披露基本信息和偿付能力信息,以保证公众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偿付能力是否应当披露作为焦点问题之一在征求意见期间反复被提出,《办法》中强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还要说明具体原因。”

  杨燕歌:有的公司提出来,比如说我上季度偿付能力不足,披露了是不是影响我们公司的发展稳定,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秩序?我们说没那么大事儿。但是这个信息不让发家了解,它引起的负面影响,我们认为可能比刚才那些担心还会大。

  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郑伟表示,严格的信披要求有利于淘汰劣迹公司,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据我们前期一些调查发现,保险公司简单来说分为两类。有一类公司可能原来有一些问题,现在正在逐步的往规范的道路在转变,这类公司对于类似偿付能力披露这样的要求会感觉有些为难。但是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充足的,市场行为是比较规范的,这类公司是坚决地拥护监管机构关于信息披露这方面的要求。他们说要让一些有问题的公司把问题尽快尽早暴露出来,否则可能因为有一些不好的公司在市场上挑起恶性竞争,反而对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从中国保险业长远的健康发展这个角度来说,信息披露包括偿付能力的披露是迟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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