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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相约游泳1人溺亡 3名学生家长成被告

  4名初二学生相约到锦江游泳,其中一名姓林的学生水性不如其他人,不幸溺水身亡。

  小林的父母说,如果同学能够及时报警,小林的生命不会在14岁就画上句号。

  其他几名同学的父母却认为,同样作为未成年人,他们没有施救的能力。

  成都锦江区法院之前判决3名同学的监护人分别承担1.5万余元损失,但因其中一人不同意判决结果而提起上诉。

  昨日下午,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邀请了成都市第十八中学的60名师生前去旁听。

  4人相约游泳1人溺亡

  2009年8月31日,是成都锦江区某中学报名的日子。

  4名初二学生报名后相约去游泳,他们中间年龄最大的不到15岁,小林13岁。

  由于没找到开放的泳池,他们便来到附近的锦江游泳。

  一同下水的陈某和孟某水性很好,很快便游到了河对岸,这时候冯某看到小林体力不支,正在水里拼命挣扎,陈某和孟某返回河中,却已经看不到小林的影子了。

  3名同学吓坏了,凑在一起商量对策,有人提议拨打119,请消防队员前来营救。

  唯一一个有手机的陈某却担心被家长知道了要挨打,他们一合计,将小林的衣服书包藏起来便回家去了,

  并没有告诉家长刚刚发生的一切。

  就在3人保持沉默的时候,小林的父母焦急地四处寻找,一直到第二天,孟某才在老师的追问下,道出了小林溺水的事实。

  打捞人员费了很大周折将小林的遗体打捞上岸。

  3名学生家长被告上法庭

  案发后,小林的父母向锦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其余3名一同游泳的学生家长赔偿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总共32万元。

  诉讼过程中,小林父母考虑到自身有过错,将索赔金额缩减到8万元。

  经过法院判决,3名学生的家长分别支付1.5万余元损失。

  孟某父母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称小林的死亡不是这3名同学造成的,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下午的庭审上,小林的死亡跟他的同学不报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学生家长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孟某和其他两名学生的家长说,作为未成年人,这几名学生不具有施救的能力。

  即使陈某迅速报警,事发地点附近渺无人烟,打捞人员也不可能及时赶到,小林的死亡与他的同学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小林的母亲却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她说,既然学生之间相约去游泳,理所应当有相互照顾的义务。小

  林溺水后,其他同学根本没有报警和呼救,难道他们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经过1小时的庭审,双方家属均同意协商解决此事,但表示需要考虑后才能形成调解方案。

  □新闻链接

  案例一:2009年8月10日,湖南长沙县4名初中学生下河游泳,15岁的小杨溺水身亡。

  小杨的父母将3名学生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5万元。

  法院认为,首先,溺水身亡者小杨的父母监护不当,其次事发时小杨已是一名中学生,有一定的判断和识别能力,他明知不会游泳还受邀前往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河中,是导致溺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小杨的家长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2007年9月13日,福建3名9岁小孩到河里游泳,其中一名小孩溺水身亡,小孩的父母提出17万余元索赔。

  法院认为,死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

  其余两名小孩同样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人结伴下河游泳,两被告未曾对死者实施侵权行为,本案属意外事件,两被告无过错。

  但被告的提议让死者产生了下河的欲望,加上他们向死者承诺会保护他,因此两被告应对自己的行为各承担10%的补偿责任。

  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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