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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探索价格改革新思路 经验引人瞩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09:53  南方日报
广东探索价格改革新思路经验引人瞩目
广东省委常委、副省长肖志恒向农民代表发放惠农政策手册。

  30多年前,我国以价格改革为突破口,拉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关键时期,中国价格协会在广东隆重举行中国价格论坛,这对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广东作为全国价格改革的试验地,近年来在价格改革方面有哪些先行先试的做法?在论坛召开前夕,记者走访了广东省物价局。

  □深化价格改革

  完善差别价格政策

  运用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成效显著。实施差别电价的212家钢铁企业和424家水泥企业已基本停产、转产或改造升级。同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加收10%-20%的惩罚性水价;对高耗能和高污染企业加收50%的水资源费,抑制高耗能和高污染企业发展。

  营造价格洼地促进“双转移”

  实现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销售电价区域同网同价,使东西北地区与珠三角地区形成每千瓦时0.1元左右的电价差,同时对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实行“零收费”政策,营造了价格洼地,促进了省委、省政府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战略的实施。

  试行药品差别定价

  率先试行药品差别定价政策,对专利药、创新药、受保护的中成药等,合理调整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鼓励药企研发创新。目前首批按优质优价原则进行差别定价的27个药品已公布实施,推动国内外大型药企在粤投资增加15.5亿元。

  加快污水处理费改革

  目前全省市县城区和应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开征率和最低收费标准达标率均达到100%。出台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产业。创新城市生活垃圾征收方式,采取按“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征,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提高到90%以上。

  □加强价格调控监管

  创新价格监管模式

  探索“政府主导、行业参与、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价格监管模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信息等手段调控价格,成功平抑了液化石油气、猪肉、粮食、食用油等价格异动,有效化解了雨雪冰冻、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对市场价格的影响,确保了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秩序的基本稳定。今年,在应对三七等中药材价格上涨的过程中与云南省建立中药材价格监管联动机制,有效抑制了中药材价格的上涨势头。

  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2006年以来,全省共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约3.2亿元,扶持生产经营、调节市场供求、补贴困难群众。2009年修订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动的能力。

  □构建价格惠民长效机制

  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

  率先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全省累计减少用户支出4.55亿元。实施完全按成本定价的燃气价格管理政策,着力规范燃气价格管理,完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试点

  在深圳、湛江、韶关试点取消公立医院药品销售加价率、设立药事服务费制度、试行单病种收费等,探索建立结构合理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将常见病处方药分期分批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并针对医药费用上涨过快问题,多次调整降低药品价格,2006年以来累计为群众减负70亿元。

  加快撤并普通公路收费站

  以实施年票制为切入点,积极开展普通公路收费站撤并工作,目前已实现珠海、中山、江门三市,广州、佛山、肇庆市三市年票互认互通,年减负近8亿元。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改进管理模式,规范了住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小区出入证(IC卡)等收费热点问题,解决了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出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首次明确经营者保管服务责任,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开展价格惠民行动

  坚持民生至上,2006年以来,通过调整降低医药、电信、教育、公园景点门票以及实施低收入群体价格优惠政策等惠民措施,累计减轻群众负担300多亿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2006年以来累计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8万宗,查处违法金额6.4亿元,退还群众1.1亿元。今年1月,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惠农政策进千万农户活动,向农民发放惠农政策手册1000多万份,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

  □拓展价格服务

  创建价格综合服务窗口

  承担全国创建价格综合服务窗口试点,于2007年3月开通启用价格综合服务窗口,为社会提供价格举报、业务受理、争议处理、“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目前全省有10个市和24个县开设了服务窗口,累计受理业务10万件。

  提升广东价格话语权

  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行业参与”原则,创建广东价格发布平台,把省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专业市场和知名品牌逐步纳入发布范围,编制相关价格指数,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目前,价格平台已发展130家成员单位,涵盖3001种商品,发布价格信息9.7万条,对群众消费和企业生产起到重要引导作用。

  创立价格争议调处机制

  率先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并根据消费者需求设立网上调解庭,开通在线调解。目前已成功调处583宗价格争议,有效化解了价费矛盾。

  □创新价格体制机制

  清理价格行政审批事项

  对政府管制价格的改革,坚持市场取向原则,减少价格行政审批事项,逐步扩大对市、县两级和行业组织的授权,强化基层的价格监管手段,培育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和价格服务功能。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价格规章,对施行时间较长、内容相对滞后的4个政府性规章提出清理建议,制定修订方案。

  组建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

  近年,聘请1300多名专家组建药价评审专家库,定价时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封闭方式对申请调价资格和价格水平进行评审;成立由18个部门21人组成的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以评审委员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药品价格评审由部门监察机构全程监督,且评审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评审专家、评审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大大提升了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开展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政策评估

  去年,针对群众反映较大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费问题,组成评估委员会对实行了3年多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政策进行评估。经评估,推出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新政,机顶盒价格降低,部分涉及有线电视的杂费取消,困难群体收费减免范围和幅度扩大。媒体评价:“广东全国第一个吃螃蟹,彰显了广东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当全国发展排头兵的果敢和决心。”

  【工作展望】

  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当前,科学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刻不容缓。最近,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在此背景下,价格工作如何再次先行先试,发挥排头兵的作用,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价格体制机制?在论坛上,广东提出,新时期价格工作要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市场取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兼顾,切实履行“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促发展”职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实施激励价格政策

  促进自主创新

  通过对自主创新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兴产业,在价格和收费政策上给予优惠,形成促进自主创新的经济激励,引导资源流向自主创新的重点领域。重点是研究制定对省确定的“自主创新100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广州“知识城”建设等重点项目的收费优惠政策;探索创新有利于电动汽车、新能源等自主创新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服务收费模式;加快推进工商业用电、用气、用水同网同价;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企业实行与省级产业转移园同等的收费减免政策;继续实施促进我省医药企业研发创新的药品差别定价政策;调整中外合作办学等收费管理政策,吸引港澳和国外知名院校到广东合作办学,增强创新后劲;开通广东价格指数发布平台,为各产业集群和专业市场提供价格信息服务,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

  促进结构调整

  在国家发改委的支持下,着力推进电价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分环节的独立的上网电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居民用电阶梯式电价;推行“全成本”城市供水水价模式,加快推进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等节水价格制度;扩大差别价格政策实施范围,对造纸、漂染、电镀等行业中落后产能实施差别价格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试行重污染行业差别排污费政策,对燃煤电厂排放二氧化硫和国控企业(污染排放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放化学需氧量实施差别排污费政策。探索电磁辐射污染、白色污染处理、电子垃圾处理、排污权交易等领域的环境价格政策,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建立普惠型民生价格政策

  促进社会和谐

  探索建立体现公益性质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逐步降低直至取消药品销售加价率,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购销环节的价格监管,降低高端医疗设备检查费,推行单病种收费方式。开展高等学校收费政策跟踪调查评估并完善相关政策,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降低或直接取消高中阶段择校费。改进路桥收费监管模式,推行普通公路大年票制,试行高速公路大修改造期间临时降价。探索建立既有利于房价调控又有利于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住房价格政策体系,尽快出台适用于中低收入阶层的限价房政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政策,研究制定普通商品房价格监管办法。

  完善价格管理体制机制

  促进科学发展

  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的政府价格决策机制,着力打造公平的价格、正义的价格、阳光的价格。创新定价听证模式,通过探索设立听证委员会独立进行听证,鼓励委托专业机构拟订听证方案,以及在听证过程中引入公证、媒体等多重监督,防止听证“走过场”。加快推广设立价格评审委员会参与决策审议、设立价格政策评估委员会进行政策公开评估等试点经验,进一步探索阳光定价的途径和方法。探索对市场价格的间接监管模式,对具有公用公益性质、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行业价格,探索实行利润管制的定价模式;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价格,探索实行契约化管理;对不同行业、不同消费群体,探索采取阶梯价格、差别价格、价格上限管理等更加灵活的定价方式。

  【政策亮点】

  价格决策迈向民主、科学、透明

  中国价格论坛召开前夕,广东省物价局推出《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使价格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和透明。

  ■亮点一

  听证会:参加人选取应邀媒体监督

  针对社会对听证会的质疑,新颁布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依据国家《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在增强听证会科学性、公正性、透明度方面做了一些完善和改进。

  ———听证会可授权听证委员会组织。《实施细则》明确,听证会可以设听证委员会,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听证委员会由消费者,经营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有必要参加的社会组织、政府部门代表及其他人员组成。听证委员会成立后,就要以听证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听证信息、召开预备会、召开听证会、出具听证报告。听证委员会对指定的定价听证事项进行论证后,要就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具体意见交定价机关决策参考。定价听证结束时,听证委员会自行解散。

  ———听证会参加人的遴选更公开透明。《实施细则》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消费者代表中应当有低收入阶层人员。听证会参加人的身份信息要进行核实。《实施细则》规定,在听证会参加人的选取过程中应邀请媒体参与或者邀请公证机构公证。监察机构要全程参与,确保遴选过程的公正透明。《实施细则》还规定,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可以发表意见、提出询问,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回答询问。主持人要保障各听证会参加人有合理时间来提出意见建议。

  ———定价听证方案更科学。《实施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定价听证提起人应当制定两套或者两套以上定价听证方案征求意见,并可以委托相对中立的中介组织或者定价听证项目的经营者、行业组织起草部分方案,供听证会参加人分析、比较。《实施细则》还明确必要时可在听证会前组织预备会或实地考察,帮助听证会参加人充分了解定价听证事项,听取参加人对听证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

  ■亮点二

  政府定价:对消费者定调价建议须回应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广东定价管理的实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点在严格程序、强化监督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以实现定价的科学、民主、规范。

  ———消费者有定调价建议权。《规定》明确,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依据和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查,确定受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告知建议人定调价决策,以确保消费者、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也督促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定调价。《规定》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和调整价格,不得以相关经营者未申请制定价格为由迟延或者拒绝定调价。

  ———重要定价方案公开由社会评议。《规定》明确,制定、调整事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且涉及金额较大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后,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方案供社会评议,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定价项目除外。方案公开供社会评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加强监督。《规定》明确将从事涉及面广、涉及金额较大的定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员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加强对定价成本监审、定价听证、专家论证、评审、集体审议和政策评估等环节的监督。

  《规定》还明确,制定专业技术性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或者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定价方案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知名人士对方案进行评审。

  ■亮点三

  政策评估:打破“一价定终身”

  去年,省物价局在全国首次启动了价格政策评估,对实行了3年多的数字电视收费制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成功经验,省物价局制定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水打破“一价定终身”,对政府定价实行动态管理。

  ———重要价格政策纳入评估范围。《试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每2年组织不少于1次政策评估,主要针对正式实施超过3年,且关系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涉及金额较大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估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政策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实施绩效情况,是否达到政策预期目的和效果,以及分析价格政策制定依据的变化情况。

  ———评估可邀专家论证。《试行办法》规定,政策评估应当同时采取成本调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政策比较分析、召开评估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必要时开展实地调研,或者邀请专家咨询论证。

  《试行办法》明确,评估会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消费者、经营者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参加,并向社会公布人员名单,还应主动邀请新闻媒体旁听评估会并进行报道。

  ———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试行办法》规定,评估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政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及建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未采纳评估建议应说明理由。《试行办法》规定,政策跟踪调查和政策评估的结论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相关价格政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价格工作的重要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根据政策跟踪调查或者政策评估结论调整政策的,原则上应当采纳所提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说明理由。

  专题撰文 岳佳综 张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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