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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用糖果找零引发打斗伤及幼童 为1毛钱赔了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11:01  云南网

  收银员用糖果代替应找补的一毛钱零钱,此举让王老汉很不乐意,双方为了这一毛钱争吵起来最后还厮打并伤及3岁幼童。昨日上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超市以糖果找零引发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定商家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一毛零钱 糖果替代招打

  去年2月3日下午,曲靖市马龙县王老汉背着3岁的小孙女在县城附近一家超市购物。付款中,超市收银员用一颗糖代替应当找补给王老汉的一角零钱,对于超市此举,王老汉觉得不妥,认为超市是有意赚消费者的钱财。于是,王老汉就跟对方理论并争吵起来。

  随着谩骂的升级,王老汉随手打了超市收银员张女士的耳光,怒不可遏的张女士冲出收银台与王老汉厮打。相互推搡中,王老汉跌倒在地,压在小孙女的腿上,致使其孙女右股骨粉碎性骨折,达九级伤残。王老汉在冲突中,也导致下肢软组织损伤。随后,王老汉将收银员张女士及超市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10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为,张女士及原告王氏在撕扯中都应预料到可能会伤及年幼的小孩,双方都应承担责任;由于事情的起因为以糖果代替找补零钱的行为系超市惯例,虽然张女士有重大过错,但商家作为超市经营者,认可和支持了以糖果代替找零的行为。为此,法院判决商家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商家提出上诉。

  以物找零 属违法行为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印制和发行代替货币流通的证券在市场上流通。”因此,任何单位发行代替货币流通的物品如糖果等,都是违法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等规定,本案中的超市以糖果代替硬币找零的行为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顾客如果在购物后被强制以物找零,可以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建议商场在事前作“提前告知”,如在商场明显的地方挂出标明“商场因为小额面值的硬币短缺,在顾客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以物找赎的做法”的公示牌。这样,该行为便属于买卖双方在平等交易前提下才能建立新的买卖关系的行为。

  记者 蒋琼波 通讯员 区鸿雁 孙丽媛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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