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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趟“黑车”到云南 车上多了堆毒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11:16  生活新报

  两年之间

  由死到生

  一审因运输毒品罪被普洱市中院判死

  四川人骆小林日前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骆小林看上去精神萎靡,有些木讷,从死到生的经历,让他整个人恍惚至极。两年的看守所岁月,让他已经没有了时间概念,面对提问,很多时候他都说“不知道”。2008年5月,骆小林被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他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2009年5月,省高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检察院撤诉。2010年5月24日,骆小林在释放通知书上签字,走出看守所。

  事发:跑车跑出堆毒品

  骆小林是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县的农民,骆家兄弟姐妹共七人,五个姐妹,两弟兄,骆小林最小。骆小林家上有两位老人,下有一个14岁的女儿,在外打工的妻子收入微薄,他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家中的顶梁柱。2006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骆小林一家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了,他卖过报纸和冰棒,后来还在家附近的农贸市场里租了一间铺面给人杀鸡赚点生活费。农贸市场拆迁后,一家人经过商量,决定买一辆车跑“黑车”赚点钱。

  现在在骆小林看来,这辆黑色的长安轿车是一股“祸水”。从2006年到2008年近两年的时间里,骆小林靠这辆车撑起了一家人的生活,直到2008年的云南之旅。

  

跑趟“黑车”到云南车上多了堆毒品

  骆小林的这两年不堪回首,他对未来感到一篇茫然 首席记者 刘凯达 摄

  2008年5月初的一天,三个同乡租用骆小林的车到云南。“先说给我5000元,后来车刮了一下,就给了我8000元。”骆小林说,当时他觉得这个价钱还合适,为了养家糊口,从来没有开车出过省的他就应承了三个陌生人,没想到,这个“第一次”竟是一场噩梦。

  “我也不晓得他们是干什么的,客人租车,我收钱,别的我从来不多问。”骆小林说,途中,他曾在孟连县和普洱市市区两地住宿,在孟连期间,三人中被称为“二哥”的男子,曾经向他借过车去接人。

  2008年5月16日,在“二哥”借车接人后,三人很快就和骆小林分开,并说他们可以回成都,不再用他的车,骆小林便打道回府。在他开车经景洪前往昆明,在途经普洱市思茅区刚下高速公路时就被警察拦下,“警察从我的车的车门夹层里找出好几块东西,就把我抓了。”

  事后,骆小林得知,警察在他车上查获的这几块东西,就是毒品。

  一审:运输毒品罪判死

  2008年5月17日,骆小林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宁洱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

  “天打五雷轰一样,我们怎么可能相信他会运毒品呢?根本不可能!”在骆小林被捕后的几天,他的家人知道了这事,但谁也不相信他会运毒,“他是个老实本分的人,家里那么穷,怎么可能有钱运毒?”

  尽管家人坚信骆小林不会犯罪,更不可能运毒,但一审判决破灭了他们的所有希望。

  2008年8月19日,经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小林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宁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骆小林在2008年5月16日23点50分行至思茅区刀官寨时,民警当场在其所驾驶车辆的后排两扇门夹层中查获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经称量净重5589克。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28日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骆小林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12月8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以(2008)普中刑二初字第134号下达了刑事判决书。

  该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骆小林利用交通工具以较隐蔽的方式,运输大量毒品,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骆小林所说的不知车上有毒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骆小林以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

  ■新报对话

  [1]

  

  

  “现在叫我摸车我都怕”

  新报:你在看守所呆了多长时间?

  骆小林:不记得多长时间了,在看守所没有时间概念。

  新报:一审判处你死刑时,你怎么想?

  骆小林:肯定要给我一个说法,我觉得我冤,我相信公检法能查清,还我一个清白和公道。

  新报:出看守所那一刻你想得最多的是什么?

  骆小林:签了字我就出来了。我哭了。我就想见我家人。在看守所的时候,天天做许多梦,天天悄悄哭,想到家里头的人,我就……(背过脸去,眼圈红了)

  新报:出来还打算继续跑车拉客吗?

  骆小林:不跑了。不敢开车了,现在叫我摸车我都怕。这是一场噩梦!

  新报:后悔这次拉客到云南吗?

  骆小林:我后悔来云南,再也不想来云南了。我过两天就走。

  新报:见到家人最想跟他们说什么?

  骆小林:不知道……团聚吧。

  新报:如果最终判你无罪,想过国家赔偿吗?

  骆小林:赔不赔我要问律师,要把这个了解清楚再说。

  上诉:“我没罪,冤得很”

  “我没有罪,我冤得很!”在一审被判死刑后,骆小林五内俱焚,从生到死,竟然只有1000多公里的路程。而在得知自己的弟弟被判死刑后,骆小林的哥哥决定请律师上诉:“他肯定没有运毒,借他十个胆子,他也不敢!”

  2008年12月18日,骆小林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向省高级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诉状。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客观要件,更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车上藏匿有毒品。

  李春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被告人主观故意中的认定判断,被告人“应当知道”必须具备:第一,采用了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第二,被告人骆小林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第三,有证据证明骆小林没有受到蒙骗。而在本案中,这三个要件都不成立。

  李春光的理由是:虽然从骆小林车上查获了5589克毒品,但是被告人完全不知道车上藏匿有毒品并对此做出合理解释。“他是一个失地农民,而5589克毒品价值可能近百万,一个没有经济能力、没有任何吸毒及毒品犯罪前科的人,一个人怎么可能独立完成如此大量的毒品运输?”

  另外,李春光说,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三人坐过他的车,并在云南省两个地方住宿,公诉机关应当能查询到其他三人的行程和下落。在一审结束时,被告人又发现,在昭通市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8年7月22日对被告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中,所附照片显示,车上有四人乘坐,而不仅是一人乘坐。

  在该案所涉的毒品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辨认笔录》和2008年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涉案毒品是用牛皮纸包装,随后用黄色胶带纸裹住牛皮纸。“从黄胶带纸上显然比从牛皮纸上更容易提取指纹,但为什么办案机关却只在牛皮纸上提取指纹而不去黄色胶带纸上提取指纹?”

  最后,李春光指出,该车途中被“二哥”多次使用,“二哥”可能在车上留下了指纹。被告人提供了“二哥”的电话号码,侦查机关完全应当提取其通话记录并查出其身份。“调查清楚‘二哥’等三人的身份,才是查清本案事实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草率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并处以极刑,严重违反了疑罪从无、慎用死刑的刑法准则!”

  二审:普洱检察院撤诉

  在上诉后的2009年5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骆小林运输毒品一案作出了刑事裁定。省高院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骆小林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589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普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5日下达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二次开庭后,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书,后又向该院提出撤回起诉,予以准许。

  2010年5月24日,骆小林在看守所呆了整整两年后终于迎来了久违的自由。“我签了字,就出来了。”走出看守所大门那一刻,骆小林神情恍惚。

  昨日,记者见到骆小林时,他几乎不说什么话,看上去精神并不好,说得最多的是两句话——“不知道”、“感谢公检法,感谢律师!”对于两年来的事,他几乎没有什么记忆了,他说他头很昏,什么也不知道。开始他还坐在沙发上接受采访,之后,就一直站着没有坐下,记者示意他坐后,他才挨着沙发边坐下,但接着便是长时间的沉默。对于这次走出看守所,他的眼里满是迷茫和哀伤。

  ■律师说法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定罪”

  针对此案,曾经被誉为“云南检察系统第一名嘴”的前检察官、现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建伟认为,在案件的处理中,一是事实证据问题,二是适用法律问题。此案属于证据问题。

  朱律师说,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证据既不确实也不充分。没有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骆小林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和运输毒品的行为,刑事案件只有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后才能定罪处罚。可见本案骆小林运输毒品的故意和行为只有或然性,没有绝对的排他性。因此,不能定罪处罚。

  另外,即使坐骆小林车的三人找到了,本案也应该这样处理:假设三人证实有毒品,并说是骆运输了毒品或三人都称不知道是毒品,没有参与运输毒品,本案仍要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方可处罚定罪。

  朱律师认为,检查机关撤诉是正确的,公诉案件没有规定一事不得二理,只要证据确实充分,随时都可以提起起诉。因此,本案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可以重新起诉,二是不起诉。至于国家赔偿问题,如判决无罪,骆小林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检察机关以后不再提起诉讼,骆小林也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生活新报 记者 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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