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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装热计量装置 建筑不能验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14:46  法制晚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

  不装热计量装置 建筑不能验收

  本报讯(记者李洁)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否则,将不能验收竣工。

  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修订草案中还特别明确,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对不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将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另外,之前引起社会关注的“新建保障房有望全安太阳能”的提议并未纳入草案修改稿。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新建保障房应当安装太阳能的提法尽管没有纳入立法,不做硬性推广。但这不等于对此不重视、不支持、不鼓励。

  此次的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转而规定,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当率先推广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

  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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